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
工作要点的说明
省政府法制办副巡视员 马方民
一、关于清理工作任务的性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是今年国务院安排的重点工作。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注意调整工作安排,切实把清理工作作为全局性的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完成。
二、关于清理工作的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清理工作加强领导和监督,并确定一位负责同志负总责。因此,要向领导及时报告,清理工作第一责任在各级政府和部门的主要领导、直接责任在分管领导。清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
三、关于清理工作的组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本部门的领导下,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
四、关于清理工作的方式。国务院对清理工作方式的要求是集中清理,既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门人员、安排专门时间、集中力量做好清理工作。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保障工作经费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能够开展集中清理并按时完成清理工作任务。
五、关于清理工作的分工。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明确任务和责任,由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单位组织实施。由于规章制定程序相对复杂,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清理工作虽然由省政府和郑州市政府、洛阳市政府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但起草部门要积极予以协助,及时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涉及多个部门工作任务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主要看规范性文件是以哪个部门文号发文的)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六、关于清理工作的范围。省政府、郑州市政府、洛阳市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章(主要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印发的本省、市规章目录),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现行有效的全部规范性文件。
七、关于规范性文件的概念。根据《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第110号令),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决定、规定、命令、办法、细则、通告、公告、通知、意见等文件的总称。由于规范性文件还没有统一的法律定义,国务院在这次清理工作中将规范性文件界定为“行政管理的依据”。那么,凡是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各类文件都视为规范性文件,都在清理之列。
八、关于清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应当认真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要求,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清理工作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通过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改革开放的成果,扫除影响社会进步的障碍,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九、关于清理工作的依据。清理工作要以“上位法”为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和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是这次清理工作的主要依据。国务院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和省人大常委会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情况,也是这次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依据。上级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情况是下级清理规范性文件的依据。由于清理工作全国上下级行政机关同时进行,清理工作不能等上级行政机关清理结束,需要采取的办法:一是依据国家法律直接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是经常了解上级行政机关清理情况和动态,不断掌握清理依据;三是可以按照预期进行处理,拿的准的就先行清理,确实拿不准和有疑问的重大问题及时与上级行政机关沟通。
十、关于清理工作的标准。清理工作的标准是保证规章、规范性文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间的科学、统一、和谐。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科学、统一、和谐的突出问题是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不适应是指有些规章、规范性文件明显不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一致是指有些规章、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不协调是指有些规章、规范性文件自身存在矛盾和相互之间冲突等明显不协调。通过清理工作,积极解决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的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问题,特别是规章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使规章的清理与地方性法规的清理更好地衔接起来。总之,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确保规章、规范性文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间的科学、统一、和谐。
十一、关于清理工作的着重点。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要突出重点。一是,规章的集中清理要与国家安排的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结合起来,从制度上、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二是,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三是,在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要注意对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这些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中,有些市县政府和部门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与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有反映,有的还提请过请上级行政机关审查,上级行政机关通过备案程序曾经沟通过,这次该修改的要修改,该废止的要废止。四是,发现限制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等问题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一并予以修改或废止。
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过程中,所谓与国家安排的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结合起来,主要是指涉企收费问题,要根据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审计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国家预防腐败局等十四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号),该《通知》要求认真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因此,主管清理工作的机构要与主管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的机构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有了结果之后,既作为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工作的成果,也作为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的成果。
十二、关于清理工作的步骤。这次清理工作分为三个步骤,即三个阶段。第一阶段:6月1日开始,6月20日结束。主要是组织动员,做好准备工作。这一阶段要及时向领导汇报,明确清理工作任务和责任,起草本地本部门的清理工作文件,开好工作会议,搞好工作安排部署,积极落实工作经费,集中工作人员,分配工作任务,收集需要清理的文件等等。其中很重要的是搞好文件和清理依据的学习,掌握好清理工作政策。第二阶段:6月21日开始,10月31日结束。主要是开展清理的实体性工作,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审查公布。对规章、规范性文件逐件清理,提出修改、废止或者继续有效的意见。要在形成清理成果的基础上抓紧完成各自的程序性工作。对于规章要完成废止和修改的立法程序,这次不搞拟修改或拟废止,除了修改或废止,其他的采取列入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计划,适时加以修改。规范性文件要完成修改或废止的办文程序。不论是规章还是规范性文件,尽量不要采取一件一件走程序的办法处理,而是采取一次性打包处理的办法。规章清理工作完成后,要分别将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完成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今后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第三阶段:11月1日开始,11月15日结束。国务院规定的是12月1日前完成,省里提前了十几天,主要是考虑省里要集中汇总向省政府汇报和向国务院报告,需要一些程序和一些运行时间。在这一阶段,郑州市、洛阳市政府规章清理情况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政府法制办汇总。各地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要进行总结,写出清理工作总结报告。总结报告要按时逐级报上一级行政机关(政府部门要报上级部门和当地政府),抄送政府法制机构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