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行政复议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全面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特别是县级政府处在复议工作的第一线,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直接面对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县级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能否真正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关系到全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最终也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是否稳固。
而我们在行政复议实际工作中,常遇到一些主观、客观层面的共性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复议“定纷止争”作用的充分发挥。现试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与创新进行简单的探析。
一、存在问题
(一)当前行政复议工作实现进一步发展主观方面存在一些障碍需要我们克服
首先,行政管理相对人在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时,一些人受“官官相护”、“屈死不告状”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往往保持沉默,逆来顺受,一些人受“告状找法院”等思维定式的影响,选择信访、诉讼等途径来寻求法律救济,再加上一些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不能依法履行告知义务,这就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复议权利的缺失,使行政复议案件逐年递减。
其次,一些部门领导对行政复议工作认识不足,时有抵触情绪,存在部门保护主义和本位主义思想。在复议机关依法受理复议案件后,个别单位拒签案件受理通知书,不在法定期间内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料。在结案时,对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拒绝签收等情况时有发生。
(二)在客观方面,行政复议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一些部门缺乏复议机构相对应的科(股)室,给复议案件的办理带来一定的难度。相当一部分部门在接到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后,交由办理该案的执法人员办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有悖于法律规定的回避原则,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复议的公正性。同时,执法人员大多对《行政处罚法》相关部门法比较熟悉,而对行政复议法不能熟练操作,有的甚至不能制作规范的答辩状等法律文书,再加上人员频繁调动,原配备的复议人员队伍具有很大不稳定性,这就造成素质的参差不齐。
其次,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扩大深入,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社会取得了全面的进步,但一些社会深层次矛盾日益暴露出来,一些特殊的案件在诸如证据认证、法律适用上存在很大难度。特别近年来,随着行政机关机构改革加快,人员调动频繁,法制机构人员队伍极不稳定,整体素质有所下降,再加上大量新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出台,作为一个法制工作者,对于浩如烟海的法律法规不可能掌握得面面俱到。
二、下一步行政复议工作实现科学发展需要采取的新举措
针对以上问题,现提一些浅显的建议,以期能对今后的行政复议工作起到些许促进作用。
(一)进一步加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以“五五” 普法和“三五”依法治理工作为载体,实现行政复议制度宣传方式上的创新,坚持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相结合,坚持向领导宣传和向群众宣传相结合,坚持向行政机关宣传和向社会宣传相结合,坚持向城镇宣传和向农村宣传相结合,以贴近人民群众的语言和方式,不断扩大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使广大干部群众真正能够学法、懂法、用法,使行政复议制度深入人心,积极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
(二)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行政复议法》实施后,国家也没有统一设置法制工作机构。在我国的行政机构设置和几次机构改革中,法制工作机构从来都不是必设机构,而是由各级行政机关自行决定。由于受行政编制控制数额的限制,很多行政机关,特别是一些政府部门没有内设法制工作机构。建议在编制上健全各部门与政府复议机构相对应科(股、室)的设置,以推动复议工作正常、有效运作。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人员任职资格制度。《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我国目前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任职资格还没有出台统一的具体规定,而行政复议复议工作的专业性要求对行政复议机构成员的资格作出严格的限制,必须是法律和行政方面的专家或者是具备相当社会工作经验及知识的人。否则,就难以保证复议工作的有效开展。我们应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探索和创新,如:除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和一般的成员为专职工作人员外, 另外可以考虑聘请一定数量的外面的专家作为兼职工作人员,将录用和聘任的工作人员按不同专业设置花名册,供复议申请人自主选择复议受理人员。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人员学习和培训的长效机制,以适应新时期、新形势下行政复议工作的需要。建议上级多组织法律培训,提供学习交流平台,从而实现行政复议人员法律知识的吐故纳新,摆脱旧的习惯和思维,不断提高业务操作能力和行政复议水平。
(五)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就有关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条例明确全省行政机关要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2006年省政府首次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管理。由此可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不容忽视。建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等工作一样实行“一票否决制”。
(六)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法与部门法的衔接。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行政复议法与部门法在有些内容特别是告知制度、法定期间的规定上相冲突,这就给行政复议实际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如:《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而《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业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行政复议法》与《土地管理法》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应具有同等效力,行政管理相对人究竟有无行政复议申请权,有待探讨。
(七)以制订全国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为切入点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我国目前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文书不统一,一些部委制定了行政执法格式文书,一些部委没有制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的规范性、有效性。因为统一的执法程序、统一的执法文书在一定程度上能减少错案的发生,更有利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寻求法律救济。(作者系宛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谢玉山